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46號聲請人 單千齡 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單思雄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單思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台北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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