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六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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