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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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吸管壹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移送扣案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個、吸食器一組、吸管一支,係被告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及施用毒品器具,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罪嫌一案,被告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七六0三號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按該扣案之殘渣袋一個、吸管一支及吸食器一組經送往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係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編號P891203、P891204、P891205檢驗報告單各一紙,該扣押物客觀上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剝離,應視同毒品安非他命,堪認上開扣押物,確屬毒品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意旨,上開殘渣袋、吸管及吸食器不論是否屬被告所有,均應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