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之 林鉛洽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上述情事,請依序查明下次序繼承人有否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以供本院審核。
二、按一般抵押權,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故欲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聲請狀內容所示,因無法提供債權資料以資證明是否有借款債權之存在,故需聲請人具狀釋明本件借款事實、理由及為何無任何借款債權憑證等事由,若有任何可資證明本件借款債權之證明文件並請一併提供,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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