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5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