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壹點陸捌公克(包裝重零點柒捌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伍點壹參公克、殘留海洛因粉末膠袋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聲請沒收之物,確係海洛因淨重一.六八公克(包裝重○.七八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五.一三公克、殘留海洛因粉末膠袋二只,,此均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報告及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在卷可按。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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