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