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三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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