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7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39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44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宣示確定,於95年11月5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遲至95年12月6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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