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得淵
陳素惠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執行拘役 陸伍 拾日」更正為「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劉得淵應執行刑「應執行拘役 陸伍拾日 」顯係「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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