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丁○○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乙○○、丁○○、戊○○、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庚○(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並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夫辛○○已先於102年7月4日死亡,其長女壬○○則先於91年10月12日死亡,並由其子即原告申○○代位繼承壬○○之應繼分;長子酉○○亦先於96年7月12日死亡,並由其子女即被告丁○○、戊○○、己○○等3人代位繼承酉○○之應繼分;至次子即被告戌○○尚生存,自為繼承人。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因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聲明:㈠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負擔等語。
二、被告丁○○、戊○○、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乙○○雖最後言詞辯論時未到庭表示意見,然於前次言詞辯論時則陳述略以「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函暨檢具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1頁、第29頁、第21頁、第159頁至第169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為證,堪認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核定價額
(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210萬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160萬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臺中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11萬59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81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1
申○○
1/3
2
戌○○
1/3
3
丁○○
1/9
4
戊○○
1/9
5
己○○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