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告 羅云彤
被告 吳宇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傅可晴
法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告 羅云彤
被告 吳宇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傅可晴
法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