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9號

債權人 劉鳳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俊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存證信函、欠租明細表及LINE訊息及簡訊催繳紀錄,依所提資料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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