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9號
債權人 劉鳳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俊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存證信函、欠租明細表及LINE訊息及簡訊催繳紀錄,依所提資料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