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