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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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