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B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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