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陳浩方 法定代理人 朱璟婷
陳俊傑 被告 陳進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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