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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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林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財裕 被告 吳芸汾 訴訟代理人 吳雅惠 被告慶都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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