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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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劉太山 原告 劉榮身 原告 劉忠翰 原告 蔣龍山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水波郭大川劉來發劉威志劉茂南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36,8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趙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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