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7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昱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昱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賠償被害人 劉信志 之損失,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科刑,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