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173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5年度審易字第5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育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育助知悉愷他命(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2月2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向微信帳號自稱「B」、身分不詳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成2罐及1小包,總純質淨重21.2201公克)而持有之。嗣廖育助於105年2月26日凌晨1時20分許,駕駛友人 黃茂興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224公里處時,因車速過快,為警攔查,而於北向218.3公里處(位於彰化縣埤頭鄉境內)攔停廖育助駕駛之車輛,並在該車駕駛座踏墊處發現施用愷他命之K盤1組,繼而扣得上揭毒品,當場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廖育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扣案之愷他命2罐、1包、K盤1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查被告廖育助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罐、1包(總純質淨重21.2201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1組,有上述鑑書可佐,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知悉愷他命係屬第三級毒品,其持有愷他命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毒品數量、尚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本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2罐、1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驗出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盤1組亦檢出第三級愷他命,業如上述,依前揭說明,均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連同難以與之析離滌除之包裝袋罐或裝盛容器(即K盤1組全部器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檢品編號│檢品外觀│純質淨重│檢出結果│├────┼────────┼─────┼────────┤│B0000000│白色結晶1包│8.5680公克│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B0000000│內含白色結晶之透│6.1835公克││││明塑膠瓶罐1個│││├────┼────────┼─────┤││B0000000│內含白色結晶之透│6.4686公克││││明塑膠瓶罐1個│││├────┴────────┴─────┴────────┤│卷證來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10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卷第3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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