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浤鼎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孟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儀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675元(即美金16,343.75元×32.592【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台灣銀行牌告匯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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