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阮氏芳鸞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有被告對原告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萬元者外,並限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因後者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本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