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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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軍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
被告 郭書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更正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