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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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軍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

被告 郭書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更正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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