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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