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0,11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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