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 高振榮
陳茂安 被上訴人 陳章信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鄰0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43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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