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蕙蘭律師
楊啟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