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宇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宇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蔡宇家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10時許│99年8月5日10時許│99年10月8日4時許│││││(聲請書誤載)│├───┬───┼─────────────┼─────────────┼─────────────┤│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99年度偵字第504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100年度易字第10號││├───┼─────────────┼─────────────┼─────────────┤││日期│99年11月17日│99年11月17日│100年2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99年度訴字第743號│100年度易字第10號││├───┼─────────────┼─────────────┼─────────────┤││日期│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100年2月25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2│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2│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0│││號│號│8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期徒│││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6日17時許│99年8月1日8時許│99年5月15日20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徒刑2年9月│期徒刑2年9月│期徒刑2年9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31日20時許│99年4月23日6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100年度偵續字第1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559號│││├───┼─────────────┼─────────────┼─────────────┤││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7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2號│100年度訴字第559號│││├───┼─────────────┼─────────────┼─────────────┤││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7月27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21││││5號│號││││②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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