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07號
原告 陳永隆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
被告 李渝銘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說明: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於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住院,惟原告請求住院期間看護費用11萬3,400元之單據上所載日期卻為110年,其原因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