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菲籍
勞工BAYLONEMILYNBARON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起,受雇於申請經核准之 吳麗華 ,看護重度殘障之 吳母 ,迄同年十二月初吳母進療養院後,吳麗華始將該外勞介紹予被告,由被告獨自聘僱在「麥味登早餐店」工作,薪資由被告獨自支付。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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