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23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己○○
號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庚○○債務人丁○○債務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己○○、乙○○、丙○○、庚○○、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案外人 劉國興 於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