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請人乙○○(Eli甲○○(Cat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黃朝美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錦豐法官楊鼎章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