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乙○○(Eli
甲○○(Cat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黃朝美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