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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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理人 侯國謀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俊鴻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丙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逕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丙字第一一七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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