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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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明人速大機電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何壽山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速大機電有限公司因自訴被告何壽山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吳雄銘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