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告 蕭秋德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王文範 律師 殷其儂 洪士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第十一頁倒數第四行末二字「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