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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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聲請人周00
周**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00(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李」。周**(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李」。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 周鈺娟 業已過世,聲請人母親過世前在醫院說要聲請人改跟父親一樣的姓,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李」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並經聲請人周**、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屬實(參見本院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父姓「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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