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黃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與理由欄第三項第七行「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