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聲請人 侯宗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青娥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9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