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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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全字第8號

聲請人 曾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其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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