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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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 葉斯井
葉國鑫 葉龍鎮 兼上三人 葉昇億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葉俊榮 住台北市○○區○○○路○○號12樓之6
董安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788元(計算式:6,667元/平方公尺×364平方公尺=2,426,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