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瑄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