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IVX6Q6L14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一│8底│台│7│臺│4│││││2││用品│期年││中│毒6│中│0│││││執9││第│徒││地│9│地│訴5│3│同│上│5│0││一│刑│98│檢│偵5│院│2│││││4││級│││署│││││││││├──┼──┼────┼──┼───┼─┼───┼────┼─┼───┼────┼──┤│施毒│有八││││││││││2││用品│期月││││││││││執9││第│徒│同│〞│〞│〞│〞│〞│〞│〞│右│0││二│刑││││││││││4││級││││││││││││├──┼──┼────┼──┼───┼─┼───┼────┼─┼───┼────┼──┤│販毒│有八││台│5│臺││││││2││賣品│期年││中│毒2│中│上6│││││執6││第│徒│98│地│9│高│9│8│同│上│9│5││一│刑││檢│偵4│分│訴9│││││7││級│││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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