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