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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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成金代理人孫威克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吳坤芳~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叁萬叁仟元││├─────────────┼─────────────┼──────────┤│一審郵票費用│ 陸佰 肆拾貳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三十份, 嗣退 ││││郵三百七十八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叁佰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共計│叁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