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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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王金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住居所地各為嘉義縣東石鄉及臺中市大里區,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朴子市,另違規行為地則除苗栗縣及臺南縣各一件外,其餘七件均位在臺中市,均非本院轄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原告居所地及大部分之舉發地既既均在臺中市,則本院認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行政法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