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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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滄周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滄周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考量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且被告供述前後不一,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8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證人 林漢威 、 謝誌嘉 、 陳秀鳳 於警詢、偵訊證述甚詳,復有通聯紀錄存卷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且知悉該等犯罪之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日後可能之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將被告予以羈押係適當、必要,而合乎比例原則,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