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倫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謝明倫前於97年至98年間,因2次竊盜、5次違反毒品危害條例之犯行,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0號、98年度審易字第1號、9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98年度審訴字第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9月、8月、7月、9月、10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受刑人於9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61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