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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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98年度重上字第6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