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王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裕 相對人 吳炉泉
陳萬聰 吳無比 吳發成 吳慶裕 吳振雄 吳何鎂 吳聰欽 劉金邦 劉金象 陳文水 陳清煌 陳慶煌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炉泉、陳萬聰、吳無比、吳發成、吳慶裕、吳振雄、吳何鎂、吳聰欽、劉金邦、劉金象、陳文水、陳清煌、陳慶煌、陳錦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移調字第21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應由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總計為100,624元(詳見附表一),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復查,本院業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之費用額確定之。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098元,扣除││││調解成立後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699元│已繳裁判費2/3││││,即7,399元,││││餘下3,699元應││││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土地勘測費│30,925元││││││├───────┼────────┼───────┤│││││土地估價鑑定費│66,000元││││││├───────┼────────┼───────┤│││││合計│100,624元│均由聲請人預納│││││└───────┴────────┴───────┘附表二:(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吳炉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2/72=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萬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參元。
100,624X3/72=4,193(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無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
100,624X6/24=25,156(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發成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100,624X1/8=12,57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慶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2/72=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振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2/72=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何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1/36=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吳聰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100,624X6/48=12,57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劉金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1/36=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劉金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100,624X1/36=2,79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文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
100,624X3/288=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清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
100,624X3/288=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慶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
100,624X3/288=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相對人陳錦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
100,624X3/288=1,048(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